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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2009中華民國傑出室內設計作品金創獎評選辦法』第11條規定:各類別分取金獎、銀獎、銅獎各一名、優良作品獎4名;另選特別推薦獎2名,
如有特殊作品未包含於本分類者,得由評審團另給予類別及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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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經評審團討論研議後一致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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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各類別取第一名為金獎、第二名為銀獎、第三名為銅獎各乙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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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另針對優良作品4名,由於每類參賽作品件數不一,如辦公空間類僅9件,若依原辦法則是人人有獎,評審委員一致認為,為使作品維持在一定的水準之上,不希望因為有這個獎項就必需填補上,而失去了其價值與優秀。故優良作品獎僅頒發給經評審團一致認同的作品,住宅空間類4件、公共空間類2件、商業空間類1件及辦公空間類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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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針對特別獎,評審委員認為此獎項的設定係針對該作品有其值得鼓勵與特殊設計的觀點,作品可能在整體設計上未必那麼完美與實際,但卻是件可加以鼓勵並期許朝向更完美來設計的作品,故評審全體討論後共選出3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