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七十七條之二修法過程

建築法七十七條之二修法過程
 與建築師抗衡建築法七十七條之二修正條文過程會議簡述:
 
一. 八十九年十一月廿日於全聯會召開「管理辦法第十四、十五條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會前會」,下午二點三十分由營建署召本次會議;與會人員為李玉生組長、考選部、各縣市府工務局、建築師公會、室協、技術人員協會、室內設計全聯會及各公會、技術人員學會及各大專院校等五十一人參與,結論:(一)有關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講習仍應繼續辦理,惟其講習方式應在予檢討加強。(二)由建築師全聯會與室內設計裝修全聯會共同召集有意願辦理培訓之學校討論相關事宜。
 
二. 九十年元月十八日由建築師全聯會於其會所召開「研商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講習相關事宜會議,本會參與人何錦榮、劉正元、汪精銳、林謙、簡世清、林榮祥,決議:兩會未獲共識。
 
三.  九十年八月卅一日本會召開培訓相關會議,與人員為產、官、學界及建築師公會,決議為:(一)與會各出席單位一致贊成建請營建署,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繼續辦理培訓。(二)擴大納編各單位參與培訓小組,並就課程之內容領域逐項研討及編纂課程講義取得培訓技術性(諸如上課時數、承辦單位、考試方式等)問題解決之共識。
 
四.

九十年九月一日建築師全聯會行文本會告知(一)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講習案因尚無相關職業管理法源,建請暫緩辦理。(二)因雙方未獲共識不宜參加,並請營建署毋庸出席由本會召開之培訓相關會議。
 

五. 九十年十月廿三日在營建署與建築師及建管組李組長協商後,仍以第一次行政院版本送立法院審查會為準。 九十年十月廿四日召開「十月廿五日是否到立法院陳情,發動抗爭行動」會議,決議:敬請汪精銳、劉正元參加立法院審查會議,表達本會全力支持行政院所提出之修正草案,而非提出抗議抗爭行動。(抗議的是建築師版的修正草案)
 
六. 九十年十月廿九日內政部召開立法院黨團協商會議有關「建築法第七十七條及七十七條之二修正草案」決議:與會單位對於原修正草案條文修正建議,提出書面資料,送營建署彙整,另擇期再議。
 
七. 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營建署召開立法院黨團協商會議有關「建築法第七十七條及七十七條之二修正草案」第二次會議,決議:基於建築師全聯會堅持所提具之條文不願意協調,故營建署建議此二條文不修正,另相關罰則亦不增訂,本署將彙整各公會議見後,提立法院為審議參考。
 
八. 九十一年一月七日營建署召開立法院黨團協商會議有關「建築法第七十七條及七十七條之二修正草案」第三次會議,決議增列室內設計師與室內裝修士特種考試(如91.01.08營建署協商案條文版本)
 
九. 九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與張博雅部長及建築師金聯會協商後,營建署提出「在室內設計師未達定量人數前,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得暫行憑原領登記證繼續執行職務;其定量人數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暫行期限內,每年辦理一次室內設計師考試」。
 
十.

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由建築師全聯會提出四點說明,要求本會同意簽字,本會不予同意。
 

十一. 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上午營建署提出新的七十七條之二條文刪除「每年辦理一次室內設計師考試。」
 
十二. 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中午由營建署建議修正之條文中提出室內設計師考試...在本法修正施行後五年室內裝修業...繼續執行業務。
 
十三. 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在內政部次長辦公室協商後的版本,本會為達協商同意依建築師所提出之版本送立法院審查,最後本會簽字同意,而建築師全聯會反後悔不簽,負氣而去。
 
十四. 九十一年三月六日營建署召開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講習相關會議,決議:原則繼續辦理培訓講習設計班;參訓人員資格仍依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另由營建署成立專案小組;召集人為雲林科大空間設計系邱上嘉主任擔任之;建築師與室內設計公會各派一名代表,另就培訓相關議題先行提出書面意見與署後再行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十五. 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參加土木技師公會協商建築法七十七條相關條文,得知最新之建築師全聯會版本91.02.25。
 
十六. 九十一年五月廿九日本會召開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與七十七條之二修正條文會議,決議仍依在次長辦公室簽字之版本另增加「在室內設計師未達定量人數前,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得暫行憑原領登記證繼續執行職務;其定量人數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為本會提出的版本。
 
十七. 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建築師陳情書,聲明本會期暫不討論七十七條條文修正。
 
十八. 待續